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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裁定意见的后续管理

在我国,由于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仅仅是一种纳税服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现行规则明确规定,事先裁定不属于针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且不可提起复议或诉讼,其中,东方和定安规则更进一步指出,“裁定意见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遵照执行”。在该背景下,讨论事先裁定的生效、撤销、终止等情形,似乎有画蛇添足之义。一般而言,当在税收事先裁定对于纳税人以及税局机关均具有拘束力的情况下,方有必要规定有关生效、失效等条件。而各地规则中顺其自然地对生效、失效的条件作出规定,也说明,将税收事先裁定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而非仅仅是一种纳税服务)是该制度应有之义。

回到各地规则本身,根据表3和表4的总结可知,现行规则下,事先裁定的生效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二)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与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内容一致;(三)裁定时所依据的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或未对裁定意见具有实质影响。对此,南沙和上海规则均以正面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但目前各个规则均未规定明确的生效时间,我们理解,应参照一般行政行为送达生效的原则确定。

对于事先裁定的终止和撤销,北京、上海和南沙规则基本上是通过对上述生效条件的反面描述予以列举。其中,南沙规则对终止和撤销进行了区分且具有合理性,上海规则并未明确区分各自的适用情形。而北京规则对各种情形统一按照“自动失效”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基础上,北京规则额外增加了两类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1)在《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未实施申请裁定的相关商业或交易行为,或虽实施申请裁定的相关商业或交易行为,但未按照裁定意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的;(2)申请人对税收事先裁定意见提出异议。进一步地,北京规则还对裁定正式出具之前的中止和终止情形进行了规定,回应了丰富的实践场景,本文不再赘述。

五、事先裁定的实践运用场景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事先裁定制度在跨境交易和企业重组中应用较多。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税务事项:

跨境交易及税收协定适用:跨境股权转让、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对外支付股息红利适用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下股息分红的受益所有人判定、跨境吸收合并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优惠的适用:企业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企业股权划转、境内吸收合并、改制过程中的特定事项。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土地收储、资产重组可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定事项: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税费、项目运营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改造项目购进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土地增值税预征、特殊原材料交易的税务处理、新型开发建设模式的营业税。

跨境关联交易:除预约定价安排外,深圳的事前评估程序也适用于跨境关联交易。

上述实践案例的共性在于,涉及的交易往往具有复杂性或新颖性,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较高。我们理解,以下类型的事项也可以考虑申请适用事先裁定,具体仍需结合申请地的规则进一步判断:

新型业务模式下税法的解释和适用:例如,NFT、虚拟货币等数字资产交易、碳权交易等新型业务模式的税务处理

税法解释争议较大事项:例如,供应链金融、跨境技术转让、QFLP向境外LP分配款项、PPP等的税务处理等

新出台税收规则的适用性:例如,反向开票规则对于特定业务能否适用等

结合第一部分的具体分析,由于各地规则对于事先裁定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生效及其后续管理的规定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这可能成为在不同国内地方设立子公司的大企业在选择事先裁定申请地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必要时,建议咨询专业机构。

六、事先裁定制度的展望和建议

随着中国税收法律体系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入,未来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有望更加多元化和高效。举例而言,在前端,事先裁定制度允许纳税人在可能会引起税务争议的交易或安排发生前,通过申请事先裁定评估税务风险,减少税务争议,也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税务机关面临的税收征管压力;在中端,金税四期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带来的征管压力也于近期内集中爆发,但期待后续能回归更为温和且可持续的税企关系,真正提升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在后端,全国首家专门税务审判庭上海法院税务审判庭于2024年2月24日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揭牌成立,旨在最后一道关口提升税务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论是事先裁定制度,抑或是金税四期上线或税务法庭的成立,税务争议解决都在朝着多元化和法制化的解决机制的方向努力。

尽管国内事前裁定的沟通渠道已经逐步建立,但是,为了达到所预期的治税与社会效果,需要考虑如下改善性措施:

明确界定税收事先裁定的法律性质。可能的法律界定包括行政契约、行政允诺、行政解释、独立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传统行政行为的新型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特定纳税人提供税法解释服务的行政指导行为等。只有首先明确了法律性质,才能判断税企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而真正实现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明确事先裁定的后续救济路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明确并加强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权利救济是构建事先裁定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方可实现增进税收确定性以及改善营商环境的宗旨。

引入事先裁定的公开机制。税收裁定公开的意义在于形成参考与指引,虽无强制力却能基于指引而有效规范和引导其他纳税人行为,让纳税人和公众了解税务机关的裁定逻辑和依据,亦能对该事项存在的巨大自由裁量空间形成一定程度的监督。因而,可考虑借鉴美国私人信函裁决制度(Private Letter Ruling)[6],定期发布脱敏后的典型案例,为其他纳税人提供参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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